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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职教育”给未成年人保护上把锁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2/9 10:29:52 人气:27 评论:0 标签:

  新通过的《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规定,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实施“亲职教育”,让不称职的监护人知其错、悔其过,依法履行一个合格监护人的职责,对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成长环境,减少或者避免未成年人走错路,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

  12月1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条例明确,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职责,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强制亲职教育,拒不接受亲职教育,要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12月2日《楚天金报》)

  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父母理应依法履行监护人的责任。新通过的《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规定,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实施“亲职教育”,让不称职的监护人知其错、悔其过,依法履行一个合格监护人的职责,对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成长环境,减少或者避免未成年人走错路,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为保护未成年人上了一把锁。

  按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这些法律上明确的监护人责任,不应该是未成年人的奢望。年轻父母无论是因家庭所迫外出打工,还是因感情不和而离异,都不应该把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职责置之脑后。

  从法律上讲,政府、学校和社会都有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个社会话题,更是一个家庭责任话题。监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是血缘关系所决定的,也是法律所明确的。父母因为家庭贫困、家乡就业难等因素外出打工,一走了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流于形式,用农村的老话说,叫“只生不教”。未成年人在这种缺乏家庭监护、亲情教育的状态下野蛮生长,很容易因为缺少关爱和监护而走向歧路。家庭如果因此陷入一种困境才产生悔意,一切都晚了。

  实施“亲职教育”,对不合格、不称职父母补补课,是一项创新。这对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意义十分明显。一方面,是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不能把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往外推,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监护职责不落实的借口;另一方面,有的不会当父母,有的对监护未成年人缺乏责任感,年轻夫妇学会当父母并不可笑,年轻夫妇把未成年人不当回事也是对家庭对未来的不负责任。亲职教育,给不称职、不合格父母补上一课,督促他们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有信心和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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