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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配套政策需疏通堵点、消除痛点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6/22 15:18:41 人气:20 评论:0 标签: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2016年12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推进教育现代化为国家建设提供人才支撑。规划中明确指出:扩大教育开放合作,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举办学校和教育机构,探索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扶持。

  不止于此,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的完成,未来国家将出台一系列政策,除分类管理外,在贷款、融资、产权、归属、教师保障、政府扶持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制度安排。为切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落实民促法修法等支持性文件,我们应进一步疏通堵点,消除痛点。

  第一,完善民办教育准入和退出制度。我们鼓励民间力量、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但哪些可以进入,要有更明确的范围。同时,放开管制,适度放宽办学条件和筹设期限;鼓励公有、民营、外资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允许公办和民办学校相互投资、相互委托管理、相互购买服务。

  第二,公办、民办学校应在招生专业设置计划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拥有自主权且都可以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同时,民办学校的示范专业和特色专业应该由民办学校自主编制招生计划,保证其有充分的招生自主权。

  第三,降低公共资源服务门槛。如中央可设立全国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的建设,支持民办教育领域重要的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支持全国性的民办教育公共服务(资源)平台的建设,奖励和表彰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同时,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实际,分阶段落实民办学校学生生均财政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拨款和学校实际办学成本制定。再者,全面落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奖助学金政策;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纳入政府教育部门预算体系,保证与公办学校在财政教育项目、科研项目申报上享有同等权利。

  第四,允许公办、民办学校教师之间合理流动。保证双方具有同等的政策待遇,同时,政府需要拿出适当资金,建立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的新机制,建设公办、民办教师统一管理平台。

  第五,合理确定各类税费征收的范围和比例。如对非营利性学校,应完全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执行,在建设规划、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方面与统计同类公办学校同等对待。营利性学校则比照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暂缓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培训教育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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