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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 日期:2023/11/13 10:14:12 人气:0 评论:0 标签: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刘玉)日前,辽宁省教育厅会同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体育局、省通信管理局共同研制印发的《辽宁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与管理、办学规范、变更与终止、责任主体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辽宁明确,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县(市、区)为主。实施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组织同级科技、文旅、体育等部门共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同意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培训机构实行“一证一址”“一址一证”。

辽宁要求培训机构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依法依规制定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培训机构不得在非学科类培训项目中开设学科类培训内容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违规组织学员参与未经国家、省、市、县(市、区)备案的竞赛活动。

辽宁规定培训机构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接受公众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所收取的培训费用应全额存入监管专用账户。

辽宁要求培训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在健全资质、安全管理、招生宣传、诚信履约、资金资产管理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强化自我管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规范开展培训活动,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

此外,辽宁省还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确保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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