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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用活“新政”,助推民办教育改革发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5/17 10:32:41 人气:30 评论:0 标签:

  “1+2”文件所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多个部委、多个领域、多个层面,创新之处大致可概括为以下5个方面:

  突出了各类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及社会责任。“1+2”文件与新修法一脉相承,明确规定民办教育无论是否营利,都是公益性事业,都要以育人为宗旨,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

  细化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具体程序规定。《登记细则》建立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法人登记机制,回答了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及“如何登记”的问题;而《监管细则》则进一步回应了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以及“如何办好学”等问题。两则不仅解决了新设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及监管程序问题,也就现有民办学校转设登记事宜作出了可操作性的规定。

  明确了两类学校所适用的差别化扶持政策。新政总的价值导向是,重点引导和优先扶持非营利性办学。因此,在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用地划拨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了更加有力的政策安排,以支持其内涵建设及质量提升。同时,新政也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定价、薪酬激励和收益分配等问题,作出了符合市场特点且更加灵活自主的政策规定,以推动其高水平有特色发展。

  拓宽了社会力量办学准入领域及融资渠道。除法定的负面清单外,新政放宽了办学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民办学校质押贷款业务,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服务,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

  强化了不同类型民办学校内外部治理制度。新政明确,要强化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此基础上,新政在两类民办学校章程及法人治理结构、资产管理及财会制度、办学行为规范及安全管理责任等方面,均作了较之以往更深入细致的规定;其中,《监管细则》对营利性学校风险防控及外部监管问题作出了周全而刚性的制度安排。此外,新政也就如何强化部门协调机制、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和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顶层设计,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

  “1+2”文件集中出台并不意味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就“万事大吉”了。相反,要将文件规定落到实处,各省域还应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授权,因地制宜,尽快研制出台相应配套制度,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方面:

  一要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若干意见》实施意见及配套措施,制定时应不折不扣落实新法精神和《若干意见》基本要义,既要强调规范,更要重视促进。

  二要及早研究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非营利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总体上是按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要研制出台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具体办法。按照《登记细则》规定,该办法也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在学校法人类型选择上,应充分尊重举办者意愿,并尽可能简化相应的转设程序,最大程度减免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要研究制定现有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剩余财产的补偿及奖励办法。这一配套制度关涉学校法人、受教育者、举办者(出资人)等多方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结合现阶段具体国情,综合考虑初始出资、资产增值及行业属性等多种因素,作出既有利稳定又有利发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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