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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布新修订的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评奖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获奖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作者: 来源: 日期:2026/2/26 10:42:14 人气:2 评论:0 标签: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周洪松)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新修订的《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评奖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省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获奖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省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先进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引导优秀人才竞相从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

《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可以申请省教学成果奖:属省内首创并在省内外处于领先水平;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价值。其中,申请二等奖应当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申请特等奖和一等奖应当经过4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省教学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教育行政部门承办。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每4年评审一次,分别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省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落实,统筹省级教育资金安排。

《办法》强调,省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获得省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牌和奖金,并由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工作人员在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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