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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庭教育2016年度关键词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1/5 9:35:33 人气:26 评论:0 标签:

初中生家庭教育现状调查

1月7日,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发布对北京、黑龙江、广东和山东等六省一市的两万名家长和两万名学生进行的“初中生家庭教育现状调查”报告,发现当下初中生在情绪情感、学业支持、亲子问题、父亲陪伴等方面均处于困境。调查报告指出——

青春期虽然充满“暴风雨”,问题频现但并未对亲子关系造成破坏性影响;家长已不再是孩子唯一的“重要他人”,家长需适度放手,支持并帮助子女拓展交往范围;初三时亲子冲突达到最高水平,孩子面临压力时并不希望父母第一时间“伸出援手”,更希望有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问题的机会。

异性交往是青春期孩子的正常心理需求,家长不必处于高度戒备、过敏状态,甚至给孩子贴上“早恋”的标签;初中生自主学习的意愿强烈,较抵触家长的过度关注与关心,亲子双方的供求偏差容易引发亲子冲突。

初中生对父母权威的认可主要取决于家长“自己做得多好”而非“为孩子做了多少”。父母教育孩子时各执己见,直接影响家庭氛围和子女成长。

仅3.44%的初中生选择父亲作为情感倾诉对象,父教缺位值得警醒;兴趣班花费金钱,占用宝贵的亲子沟通时间,加上“高投入-高期望”引发的挫败感,未必能带来子女优异的学业成绩,反而可能危及亲子关系。

家长对子女与异性交往充满紧张和担忧,导致孩子在身体变化时感到不安和恐惧,甚至导致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初中生家长与子女沟通话题多集中在学习上,沟通方式单一,或许是产生“差生”的重要因素。

    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2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这是第一份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切入点、系统性地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的国务院文件,其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使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长期以来,我国留守儿童问题的关键是家长的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专家们一直呼吁政府应该把解决问题的着力点放在监护人的教育和帮助上,呼吁社会达成做父母的底线是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共识。

过去留守儿童的难题是缺衣少食,现在很多孩子不缺钱花,缺的是情感关爱,“代理家长”和“爱心妈妈”等送温暖活动很难填补孩子的亲情饥渴。天津社科院研究员关颖指出,父母必须守住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底线,国家必须弥补监护人教育这个公民教育和普法教育的盲点。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忠心表示,父母生而不养、祖辈代为抚养、过度加班很少陪伴孩子、为了挣钱过早送孩子寄宿、陪伴孩子时人在心不在等被人们熟视无睹的隐形留守现象,对个体而言容易损害孩子身心健康,对社会而言则是巨大的潜在危机。

两会期间,代表委员提出要重视家庭的价值,弥补亲情之空;要加强监护人教育,弥补责任之空;要提前筹谋空巢老人养老问题,弥补远见之空;要提升帮扶留守儿童的专业程度,弥补精准之空。

反家庭暴力法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正式实施。

根据全国妇联的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多发于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为家暴而解体;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受害人大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这一背景下,将家庭暴力纳入有效的法律干预之下,刻不容缓。

199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第一次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从2000年起,全国28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反家暴专门法规或政策。酝酿筹备了20余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共六章三十八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和法律责任,意味着此后家庭暴力不再只是“家务事”,“法入家门”将进一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专家认为,反家暴法确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五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特殊群体特殊保护原则。明确规定经常谩骂、恐吓也属于“家暴”范畴,还规定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因此,反家暴法不是婚姻家庭法,而是社会保护法。

    首部地方性法规

5月27日,《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经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范围、原则、内容等,突出了政府对家庭教育的保障作用。《条例》于9月1日起实施,成为我国首部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是家庭教育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作为大陆地区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家庭教育的直接主体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承担家庭教育义务。

在内容上,《条例》要求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并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在方式上,父母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条例》明确家庭教育的原则为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分层次设置了家庭教育的组织协调机制,规定了妇联、教育部门及民政、卫生和计生、公安、关工委等相关部门的明晰责任,将促进家长、学校、社会和政府履行各自的有关家庭教育责任。《条例》明确政府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运用各种媒体宣传家庭教育知识,为未成年人家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等。

家校合作

据全国妇联、教育部11月24日在京召开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发布,目前全国共建有依托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家长学校338240所,建校率为76%。全国共建有城乡社区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359656个,建设率为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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